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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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面总金额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联系电话:025-83577192,025-835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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