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83号
魏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代冬梅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建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冬梅各项损失共226,569.72元;二、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建春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代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被告魏建春、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3元,由原告代冬梅负担6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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