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威波力(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秋,第三人南京众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562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623号
王丹秋、南京众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威波力(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威波力(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5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货款利息损失(以2,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险保险费、公告费等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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