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7275号
谷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与被告谷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谷成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晶支付租金10,800元。二、被告谷成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晶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共计870元。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谷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