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308号
罗炳新、罗赛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罗炳新、罗赛灵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60069元;2.判令两被告罗炳新、罗赛灵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22537.3元(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600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应付款日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7日起诉之日);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罗炳新、罗赛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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