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5183号
南京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清泽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印华与你们、王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和利息83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日,并继续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南京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清泽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诉请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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