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05号
邱树明、邱树华、唐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腾德蔬菜销售中心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腾德蔬菜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对南京凯雷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9)苏0114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书中尚欠原告款项14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180元在抽逃45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南京凯雷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9)苏0114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书中尚欠原告款项14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180元在抽逃5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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