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231号
许芝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颢腾与被告许芝君抚养费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颢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曰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为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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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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