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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郑明霞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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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809号

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明霞诉你(们)、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郑明霞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签订的三份《一统国际家居*尚欧精品店销售合同》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明霞退还货款58,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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