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254号
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北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芳与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北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文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663.77元;2、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最终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伤残鉴定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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