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143号
张锦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14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袁款项789,729.8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89,729.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袁借款364,131.12元及利息(以364,131.1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张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袁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张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03元,由被告张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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