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洪方东、何晓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43号
洪方东、何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洪方东、何晓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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