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051号
张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冬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冬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浩向原告张冬群归还所欠的15,500.00元。2、要求被告张浩支付原告张冬群约定的违约金20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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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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