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26号
杨俊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诉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俊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53.93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45,053.93元;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负担19元,由被告杨俊胜负担93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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