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78号
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9,262.2元;二、被告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95,321元;三、被告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3,000元;四、驳回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0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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