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770号
卢华美: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87,998.62元、分期手续费8021.64元、利息88,004.56元、滞纳金7375.04元,合计191,399.86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按照《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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