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31号
叶潜军、苗天水、王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益与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叶潜军、苗天水、王德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原告刘凯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的《托管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112,320元(其中加盟费80,000元、装修费27,420元、代账费2400元、监控费25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180元;四、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87,5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为止。五、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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