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906号
潘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肖开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9200元,并以30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4736元(以借款本3092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暂计8年,利息为24736元,最终实际数额以实际清偿日计算出的利息数额为准;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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