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99号
裴洪恩: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常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裴洪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新常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销售折让费63,552.2元及违约金19,710.4元,合计83,262.6元;二、被告裴洪恩对被告南京新常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裴洪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新常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南京新常府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裴洪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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