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175号
马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马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马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8,217.28元、保险费3018.42元及违约金(以41,2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被告马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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