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11号
山东全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海燕与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公寓式酒店经营合作协议》己经解除;2、判令被告山东全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四个月房租19200元、六个月物业费1685.04元、违约金60000元,归还未配置的大衣橱和冰箱费1930元,合计82815.0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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