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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力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在友、翟进桃、邱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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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52号

桂在友、翟进桃、邱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力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在友、翟进桃、邱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4883443.1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5783.78元(以4883443.15元为基数,按照1.95倍lpr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1月2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各被告承担。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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