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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莉莉诉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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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37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吉莉莉诉你、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四份《长颈鹿美语培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N-331-30336、N-331-38670、N-331-38669、N-331-38668);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剩余未消课程费用,合计人民币200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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