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2192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桐桐 :
本院受理原告李吟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吟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付房租4500元、押金500元、物业费和管理费720元、违约金3000元;2. 判决被告刘桐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贵任;3.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金额合计87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4月11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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