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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小彩、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23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03号

张小彩、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小彩、南京长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皖PNF898号小型轿车修车款864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6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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