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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卞权与被告王和林、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29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6715

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卞权与被告王和林、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卞权人民币50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卞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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