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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腾德蔬菜销售中心与被告邱树明、邱树华、唐桂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14605)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1,70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0105民初14605

邱树明、邱树华、唐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腾德蔬菜销售中心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105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腾德蔬菜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腾德蔬菜销售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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