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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宋洪兵与被告冯英武、沈洪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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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5民初7517号

冯英武、沈洪石:

本院受理原告宋洪兵与被告冯英武、沈洪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宋洪兵与被告冯英武、沈洪石签订的《香缇丽舍商铺沟通补充协议》及原告宋洪兵与被告沈洪石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自2023年9月13日解除;二、被告冯英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07号的案涉房屋;三、被告沈洪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洪兵支付房租及占用费用,房租及占用费用按每年租金91,250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案涉房屋实际归还原告宋洪兵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宋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6元,由被告沈洪石承担6000元,由原告宋洪兵承担40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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