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523号
马新成:
本院受理原告孙茂与被告马新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共计5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给被告诉讼的原始证据资料丢失导致无法主张正常权益损失及精神赔偿2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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