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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单正英与被告聂亚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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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87号

聂亚飞:

本院受理原告单正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单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申请人医药费37152.58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后期复诊及取钢板费用16000元,合计90652.5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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