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87号
聂亚飞:
本院受理原告单正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单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申请人医药费37152.58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后期复诊及取钢板费用16000元,合计90652.5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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