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177号
宋迎春: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0962元(2.4元/月/每平方米*126.88平方米*36月);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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