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37号
江苏骊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悦江岛产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骊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悦江岛产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恢复原状费用38,902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11月26日期间房屋空置损失107,374.72元;3.判决被告立即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号1幢503室工商注册地址迁移或注销,并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工商注册地址迁移或注销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94,000元,后续按1000元每日计算);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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