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370号
刘竹青:
本院受理罗勤光与被告刘竹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罗勤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28天9324元,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营养生活费,房租金等费3000元,合计14324元;2、本案所产生的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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