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04号
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晔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到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在被告处的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如被告未按期涤除,则视为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的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7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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