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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向阳、马蓓、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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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3918号

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向阳、马蓓、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偿款10,043,349.4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43,349.43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案保全保险费24,000元。三、被告谢向阳、马蓓、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1704室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富申实业公司,票号为231029000017720201222801199842)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60元,由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向阳、马蓓、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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