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67号
陈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双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双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书》;二、要求判决被告在车辆挂靠合同关系解除后及时协助、配合原告办理苏AJ1373车辆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四、要求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度至2022年度拖欠保险费、管理费、营运证年度费用合计15,029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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