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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杨军、夏正军、何毅、倪慧玲、刘燕、赵天雨、黄浩、陈剑、商海龙、韩志奎、朱道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9
浏览次数:44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735、3738、3755、3763、3765、3768、3771、3750、3760、3766、3769号

杨军、夏正军、何毅、倪慧玲、刘燕、赵天雨、黄浩、陈剑、商海龙、韩志奎、朱道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6441.96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12809.47元、利息3052.97元、违约金579.52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0.0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年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28014.45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其中本金22030. 17元、利息5255.98元、违约金728.30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0.0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1年1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曰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29403.95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25861.75元、利息2481.12元、违约金1061.08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0.0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年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28049.49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23619.52元、利息1855.23元、违约金2422.24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152.5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年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39009.45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25342.43元、利息9764.25元、违约金1764.22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2138.5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年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23480.28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14932. 19元、利息5979.69元、违约金2409.00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159.4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50540. 12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11月26日),其中本金39921.80元、利息8499.77元、违约金1196.58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921.9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11月27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88839.50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54299.21元、利息23892.59元、违约金5250.90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5396.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年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83333.5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68460. 19元、利息9638.59元、违约金1718.01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3516.7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年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73250.05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其中本金38688.55元、利息29535.31元、违约金3246.92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1779.2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月16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54722.54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其中本金29462.98元、利息19742.60元、违约金3904. 16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1612.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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