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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庆玲、彭发现、王开兰、彭遥、彭子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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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82号

曹庆玲、彭发现、王开兰、彭遥、彭子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庆玲对彭清华应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21,116.5元、利息363元、违约金(以121,11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1,1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彭发现、王开兰、彭遥、彭子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彭清华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彭清华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被告曹庆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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