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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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未付借款利息361278.13元,本息合计【2061278.13】元(利息按协议约定期望年化收益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详见利息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以上第1项及第2项诉请合计【2071278.1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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