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396号
谢玲、李胜利、第三人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余与被告谢玲、李胜利、第三人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玲在未出资20,585,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尹余的247,547元租金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被告李胜利在未出资14,377,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尹余的247,547元租金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783元,由被告谢玲、李胜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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