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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建杨诉被告江苏巴神特食品有限公司、王长龙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31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609号

江苏巴神特食品有限公司、王长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杨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巴神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建杨拖欠的工资和报销款共计32,576元。二、王长龙对江苏巴神特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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