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229号
江苏玖中堂酒业有限公司、邹万龙、夏梦宇、董银俊:
本院受理原告于超俊、裔小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玖中堂酒业有限公司、邹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超俊、裔小聪59,025元及利息(以59,025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夏梦宇对被告江苏玖中堂酒业有限公司、邹万龙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银俊对被告江苏玖中堂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于超俊、裔小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江苏玖中堂酒业有限公司、邹万龙、夏梦宇、董银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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