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742号
沈楠: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861,800元;
二、被告沈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79元,由被告沈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八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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