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315号
泰州绿叶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朱冬华、朱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州绿叶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日利率0.5‰,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2、判令朱冬华、朱明亮对泰州绿叶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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