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55号
冼佳卿(身份证号310101198302170031)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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