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0号
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茂德(342421196608111034):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诉你们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0月31日混凝土货款289255.73元,并同时支付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1571.9元,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2、判令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茂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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