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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乐清市鸿邦焊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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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247号

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鸿邦焊接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自2021年8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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