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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徐海元与被告任职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次数:1,37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89号

任职剑: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海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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