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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魏宝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1
浏览次数:1,65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724号

魏宝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宝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7595.0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97595.0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魏宝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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