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391号
莫祥东、衡兰:
本院受理原告唐林南诉被告莫祥东、第三人衡兰及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5民初6391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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